作者:熊丙奇《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08日 02版)
近日,各高校陆续开学,新学年开启。两则与招生相关的新闻引人关注,一则是不合格博士被高校“批量”清退,另一则为博士扩招并突破10万关口。公众追问: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博士?于博士培养单位来说,如何做好扩招背景下博士培养质量保障,是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对于“批量”清退不合格博士生,不少舆论认为这是高校对社会关于博士培养从严讨论的一种回应。但就新闻报道中的事实而言,清退的是已经多年“失联”的学生,更多是清理历史遗留问题,还谈不上从严。集中清退,是因为缺少过程管理与要求。因此说,要真正从严培养博士、扩招而不降质,必须完善博士生导师制,加强对博士的过程教育与管理。
我国博士教育实行导师制,不过与世界一流大学博士生导师制相比,还有诸多不同之处。比如,我国博士培养单位,有不少是把博士生导师作为一个学术头衔,认为博士生导师比教授职称更高一级。而在发达国家大学,博士生导师只是职务,指导博士生的助理教授、副教授,都是博导。把博导定位为职务,对健全博导制度很重要,有助于厘清“博导”身份边界,进而强化对常识的认知,即博导只是一种职务,招不到博士生就不再是博导,要对自己的职务负责,而不是“评上”博导就一直是博导。这有利于在博导队伍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
近期,教育部网站公布了两份对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的函,在回函中,教育部提到,下一步教育部将要求培养单位严格导师选聘标准,加强导师团队建设,明确导师权责,规范导师指导行为,支持导师严格学业管理。答复函强调,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指出要切实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
我国的博导制度,长期存在导师权责不明的问题。该拥有的一些权利,没有赋予博导,而应该约束的一些权力,却没有进行约束。比如,博导应该拥有招生、培养、管理自主权,但是在招生时,博导的自主权有限,有的学校还采取按统一考试成绩加一定面试录取博士生的方式;在培养和管理中,导师很难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而是按学校统一要求培养、管理学生,比如要求博士生在读期间发表多少论文才能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这是学校而非博导的要求,对此要求有的博导明确反对,质疑其加剧“唯论文”论,影响博士生培养质量。由于没有招生和培养自主权,博导也相应缺乏对培养质量负责的意识。
但在其他方面,博导的权力似乎又比较大,比如可以安排博士生给自己做“私活”,当自己项目的“打工仔”,如果博士不答应,就可能会影响到正常毕业。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时曝出博士生和导师的矛盾、冲突,均与此有关。要提高博士培养质量,减少博士生与导师的摩擦,就必须明确导师权责,把博导引导到关注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中来,提升博导的职务荣誉感,以教育荣誉意识保障培养质量。我国高校正在推进的博士生申请—审核制,就是在落实导师的招生自主权。
这是发展博士教育的关键所在。我国博士教育应该有多大规模,这应该由各培养单位博导决定。博导严格执行招生及培养标准,认为不能保障培养质量就不招,从而实现对博士培养的速度与规模的总体控制。相较而言,我国博导同时带的硕士生、博士生过多,有的高达二三十人,属于“批量生产”,而很多一流大学的博导,同时所带博士生最多几人。只有做到对博士生的精心过程管理,才能保障每个毕业博士较高的培养质量。
(作者:熊丙奇,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