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展规划     重点建设     合作交流     统计工作     高教研究     决策参考     政策法规     下载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高教研究 >> 正文
 
 

校纪“亮剑”遇上法律 尴尬怎么破


2016-12-10 17:39  点击:[]

随着高校扩招,在校大学生人数不断增长,因违法而受纪律处分的大学生人数也逐年增加,这也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而事实上每年因对违纪学生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作为高校而言,理当最大程度地保障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公正,从法理角度出发,实体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程序公正的实施,而当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进一步反思和探讨。     

违纪处分为何频遭法律“紧箍咒”     

当前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较多,涉及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各个环节。概括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惩处轻调查。在实践中,许多高校处理违纪学生往往轻视事先的调查取证,甚至缺乏最基本的取证常识,不懂证据制作要求,把重点放在惩处上,这样做出的决定往往经不起推敲和法律的评判。     

二是,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权难以保障。不少高校往往是在有关部门处分申报的基础上,依据处分申报材料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其间完全无法体现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的内容,更有甚者为追求效率,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处分往往考试刚一结束就在告示栏中公告处分决定,这种做法看似能产生“杀鸡儆猴”的功效,但易忽略法定程序,损害学生合法权益,所产生的负面作用不容低估。     

三是,处分送达不明。处分决定作出后须经送达当事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高校学生管理者中许多人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仅将处分决定送至院系、家长或张贴告之,均忽略了当事人本人,也有的虽然口头通知学生,却不告之对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途径。     

四是,申诉救济形同虚设。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规定了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诉,但实际上受处分学生申诉的比例极低,大多数学生都未行使该项权利,究其原因既有违纪学生自身放弃申诉权利,也有相应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有的高校在处分决定书中没有申诉救济的内容,存在走过场的情况。     

实体公正不能牺牲“程序正义”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思想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我国的法律文化上也一直把追求实体公正作为终极目标,甚至一定程度上鼓励为实现实体公正而不惜代价包括牺牲程序正义。不少高校仍奉行结论至上观点,认为只要处理结论没问题,处理过程可以忽略应付,最终导致对违纪学生处理因程序不当而备受质疑;其次,现行立法不完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高校学生违纪的处理程序几乎未涉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此虽有几个条文作了规定,但具体细则仍是授权各高校据此制定,而许多高校在违纪学生处理程序的规定上则照搬教育部规章,未作进一步细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目前理论上对高校违纪学生处分行为的性质也有争议,这就导致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规定在此适用也成问题,其结果就是高校管理者在具体实施对违纪学生处理时往往在程序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多情况下凭经验按惯例操作,易留下程序隐患;最后,管理人员法律素质亟待提高。许多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培训,基本的取证、文书送达常识都难以掌握,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准确理解和贯彻法律法规的法治能力更与时代需求有一定距离。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存在的程序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不限于此,还有诸如当前高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以及学生在相对封闭的校园环境里处于弱势地位而无法有效倒逼管理者规范处分程序等。     

健全处分程序为“亮剑”铸盾     

当前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存在的根本问题乃是未能落实正当程序的要求。正当程序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最早源于英国法律中的“自然正义”,后经英美国家宪法的确认成为英美法律中有关程序的最高原则,时至今日已被其他法系借鉴、学习和吸收,成为全球公认的法律原则。正当程序在行政法意义上往往是指“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说明理由”和“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正当程序的确立在高校违纪处分中有重大意义,当前极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正当程序的要求,健全和完善违纪处分程序。     

一是,健全和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健全和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需要秉持两个原则:其一是坚持程序公开和公平原则;其二是保障相对人参与原则。这两项原则应成为当前进一步完善违纪处分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细化听取违纪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设立重大违纪处分听证制度,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程,统一违纪处分文书格式,明确违纪处分文书的送达方式,完善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二是,进一步提升学生管理人员法律素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的根源之一也在于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亟待提高。一方面要树立正当程序的法治理念,思想上要提高认识,确立程序正义的应有地位,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观念;另一方面,则需要加强学习和培训来大力提高管理者的执法执纪能力,为公平公正处理违纪学生奠定基础。     

建议在高校中对此予以规范化,通过系统培训考核设立相应的执纪资格,确保执纪主体的素质要求,也有助于统一执纪尺度。     

此外,教育部规章也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职责。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办理学生不服高校的复查决定而提起的申诉案件及日常的执法执纪检查、案卷评审、发布典型案例、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来强化下属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的监督和指导,以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是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当程序的确立不仅有助于违纪处分处理的公平与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助于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观念,提高作为社会栋梁之才的法治水平。这既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重大理论问题,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实践课题,需要政府、学校、社会各方共同做出努力来应答。(作者:郑文兵王佩玲,作者单位:黄山学院)     

上一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
下一条:不能把大学排名太当回事儿

关闭

 
 
 
  通知公告
 
  2024年5月27日—5月31日处...
  2021-2022学年度教职工考核...
  关于开展2022年研究课题立...
  关于开展2022年度优秀论文...
  公 示
  关于转发《关于评选表彰内...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2013 内蒙古农业大学发展规划处   蒙ICP备05000415号
地址: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306号 邮政编码:010018 联系电话:0471-4310795 传真:0471-4309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