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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点评估将成教育质量监测常态


2016-04-08 09:48  点击:[]

本报北京3月30日讯(记者柴葳)日前,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评估结果,不合格的4个博士学位点、4个硕士学位点、42个专业学位点被撤销,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根据《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评估将作为教育质量监测和政策引导的常态化手段,引导督促学位授予单位健全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以更好地促使学位授予单位注重质量自律、注重人才培养、注重学科建设,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对此,国务院学位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下达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尽快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的评估意见,督促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整改,保证培养质量。 

据介绍,本次专项评估范围是2009年—2011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应参加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共计2296个,其中学术学位授权点381个、专业学位授权点1915个(含311个工程专业学位领域),涉及78个一级学科、37个专业学位类别、447个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专家评议意见,2097个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认定为“合格”;95个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认定为“限期整改”,其中博士学位授权点5个、硕士学位授权点90个;50个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其中博士学位授权点5个、硕士学位授权点45个。此外,有54个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其中,有13个学位授权点已在2015年动态调整试点中撤销学位授权)。 

“根据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反馈的评估意见,‘不合格’和‘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主要存在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师资队伍配备不足、课程体系和实习实践条件不完备等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此次专项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复评结果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其中,对于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2016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对于限期整改和撤销授权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其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继续行使硕士学位授权并招收硕士研究生。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办负责,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委托78个学科评议组和33个教指委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和质量保证等,具体评估指标体系由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结合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人才培养特点分别制定。 

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专项评估要求,准备评估材料报送“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通过调阅评估材料,以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评估,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学位授权点实地考察。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教指委委员评议后对学位授权点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评估结果根据参评专家评议意见认定。”这位负责人表示,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他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授权点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分为专项评估和合格评估。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评估。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须进行合格评估,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学位授权点评估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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