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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 三部委印发实施方案明确五大建设任务


2017-03-06 10:22  点击:[]

本报北京2月20日讯(记者张晨)记者今天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近日联合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五大建设任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同时,《方案》确定了中央补助投资最高限额: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对每所普通高中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每所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每所高等职业院校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对每所地方本科高校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亿元。    

《方案》指出,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民生需求新变化,我国在教育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公共教育资源供给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办学条件改善跟不上规模发展和质量提升的要求,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突出问题。    

对此,《方案》强调,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加快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发展,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升高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教育改革发展活力,是完善现代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的内在要求,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改善民生、推进脱贫攻坚的现实途径。    

关于资金来源,《方案》明确,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所需建设投资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性资金和中高等学校自有资金共同筹措解决。    

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家财力状况,从2016年起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相关内容建设。发改委安排各省(区、市)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奖惩措施确定。最终下达中央投资额度按照地方实际申请情况和项目成熟度调整。    

省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等学校项目建设。鼓励引导地市县级政府努力加大投入。《方案》特别强调,“要切实落实取消贫困地区配套资金的政策,不得硬性要求西部地区县(含享受西部政策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地市配套资金”。    

《方案》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学校利用自有资金,或在合理控制债务负担的前提下加大自身投入。积极扩宽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兴学。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除义务教育学校之外的项目建设。    

关于中央投资补助标准,《方案》提出,国家发改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对地方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原则上,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每所学校的补助比例,西部地区(含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不超过总投资的80%,中部地区(含享受中部地区政策县)不超过总投资的60%,东部地区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基础能力建设高校不超过总投资的30%。对东部地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建设2016年按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2017年起不再安排中央补助投资)。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学校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    

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综合考虑相关高校办学综合实力和一流学科数量,逐校测算确定“十三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实行差别化支持。    

此外,三部门还同时出台了《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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