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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教育统计法治建设全面提升教育统计工作水平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2018-09-02 10:08  点击:[]

日前,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出台了《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共分六章四十一条。《规定》第一章,明确了教育统计的管理体制、根本任务和经费保障,对法定统计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二章,规定了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范畴、工作职责和资质,强化了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三章,规范了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制定的法定流程、具体内容和调查方法,对健全教育统计分析机制提出了新任务;第四章,完善了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机制,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的新要求;第五章,细化了教育统计监管的内容和要求,对违纪违法的相关查处及追责情形进行了说明;第六章,提出了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本规定的施行时间是2018年8月1日。

问:《规定》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哪些新要求?

答:一是明确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范畴。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二是规定了教育统计机构的职责。在第十条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管理全国教育统计工作,第十一条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的职责,在第十二条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或负责人的职责。三是规定了教育统计人员的资质。明确了教育统计人员的基本职业规范,并要求教育统计机构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强调了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问:《规定》对教育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新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权限。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部门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并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审批。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二是规范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按照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是规范教育统计调查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标明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教育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四是健全教育统计分析机制。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建议和决策建议。

问:《规定》对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是健全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二是完善统计资料的使用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三是建立统计资料的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四是完善统计资料的保密制度。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问:《规定》对教育统计监管明确了哪些新职责?

答:一是强化社会监督。在第三十三条明确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工作检查。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并列举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健全统计质量保障机制。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四是明确教育统计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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